違法解除派遣員工,將支付約定工資
既然解除合同屬違法解除,其次要分析的就是派遣員工“無工作期間”的界定,以及無工作期間工資的支付標準。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勞動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支付報酬。關鍵的問題是如何界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對此,律師表示:
1、如果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屆滿或者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情形的,屬于用工單位合法退回勞動者。此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可以派遣勞動者至其他用工單位工作。勞動者被退回至派遣到新用工單位的這個期間應理解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2、如果用工單位違法解除與派遣員工的用工關系,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雖然,從名義上來講,派遣員工被退回勞務派遣公司至被派遣到新用工單位的這個期間屬于“無工作期間”,但對勞動者來說,此“無工作期間”是不得已而被動接受的結果,其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因此,這樣的狀態(tài)不應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無工作期間”。一旦由此發(fā)生爭議,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且,仲裁或者法院很可能裁判上述期間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進行支付,而非僅支付最低工資。